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3號
- 原告
- 江建忠
- 被告
- 江富
- 被告
- 蔡偉彬
- 被告
- 蔡偉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五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字第1594號請求移轉登記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裁定在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該事件卷宗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依職權將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