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號
- 上訴人
- 魏長華
- 被上訴人
- 林芳盛
許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5號給付慰撫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號
許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5號給付慰撫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