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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塗銷抵押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乾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健雄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45,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2,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