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上訴人
陳秀卿
被上訴人
林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40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肆萬肆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9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