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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66號

上訴人
蔡雅雯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上訴人
廖強閎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見本院

卷第129 至130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6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