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 上訴人
- 莊凱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昭慧等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509號債務不履行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16367號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之第三人異議之訴部分,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主張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系不爭動產價值為準,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 萬元(見本院卷㈠第27、8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3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