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 上訴人
- 王雅玲
- 上訴人
- 李勝利
- 被上訴人
- 李志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志聰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8萬2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萬3,0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志聰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8萬2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萬3,0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