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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原告
侯嘉榮
訴訟代理人
陳敬人律師
複代理人
魏英哲律師
被告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劉來通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三重區公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編號C3面積13.88 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C3面積13.99平方公尺」。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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