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 原告
- 侯嘉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敬人律師
- 複代理人
- 魏英哲律師
- 被告
-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劉來通
- 訴訟代理人
- 詹素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三重區公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編號C3面積13.88 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C3面積13.99平方公尺」。
理由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