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78號
- 原告
- 李應龍
- 原告
- 李應春
- 原告
- 李祖壽
- 原告
- 前3 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毛仁全律師
- 被告
- 徐勝揚
- 被告
- 徐傳玗
- 被告
- 徐傳恩
- 被告
- 徐傳智
- 被告
- 前4 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吳秀娥律師
- 被告
- 兼前3人
- 法定代理人
- 徐育園
侯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徐勝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465,795元,及自民國107 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之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