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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2號

聲請人
日銘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吉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0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32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凱鉅鋼模有│聯邦商業銀│106 年10月15日│ 7,970元 │UH8967847 │ ││ │限公司 │行富國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2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