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32號
- 聲請人
- 日銘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吉峰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0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3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32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凱鉅鋼模有│聯邦商業銀│106 年10月15日│ 7,970元 │UH8967847 │ ││ │限公司 │行富國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