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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70號

聲請人
慶鐘佳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章龍
代理人
林逸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36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70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統鮮美食股│聯邦銀行新│107年1月15日│107,928元 │UA8275865 │ ││ │份有限公司│莊分行 │ │ │ │ ││ │范銘聰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70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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