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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長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十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澹寧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7,519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819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90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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