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長志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十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澹寧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7,519 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819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909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