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永裕 以上上訴人與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34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