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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4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永裕

以上上訴人與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因107 年度勞訴字第34號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