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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1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14號

抗告人
李昱螢

抗告人因與聲請人李昱螢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抗告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 月15日發文通知命抗告人於文到7 日內補繳,此項通知於107 年8 月21日寄存送達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依前揭說明,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14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