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14號
- 抗告人
- 李昱螢
抗告人因與聲請人李昱螢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於民國107 年7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抗告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 月15日發文通知命抗告人於文到7 日內補繳,此項通知於107 年8 月21日寄存送達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證,依前揭說明,其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