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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78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789號

抗告人
相對人
王興華
相對人
孫鷹
相對人
王文元
相對人
王方元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喜上屋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票字第3789

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78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