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114號
- 聲請人
- 喜上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喜多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王興華
- 相對人
- 孫鷹
- 相對人
- 王文元
- 相對人
- 王方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聲請人喜上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仁傑」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喜多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