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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1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15號

聲明異議人
聲請人
裕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彥
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相對人
添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相對人
趙川鴻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本

院於民國108 年1 月7 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裁定撤銷。

二、相對人添豪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4萬7,912 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相對人趙川鴻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 萬565 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明異議人異議理由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明異議人聲請本院確定訴訟費用額,於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3 號曾預納鑑定費用260,000 元,該筆費用漏未列於裁定內容等語以為異議。本院審酌其聲請為有理由,故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第1 項、第2 項所示,撤銷原裁定,並另為適當處分。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552,848 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 3,633,678 元│由聲請人預納。 ││(聲請人上訴) │ │ │├────────┼───────┼───────────────┤│第二審裁判費 │ 51,396元│由相對人預納。 ││(相對人上訴) │ │ │├────────┼───────┼───────────────┤│第二審證人日旅費│ 560 元│由聲請人預納。 │├────────┼───────┼───────────────┤│鑑定費用 │ 260,000 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三審裁判費 │ 556,674 元│由相對人預納。 ││(相對人上訴) │ │ │├────────┼───────┼───────────────┤│合 計│ 5,055,156 元│ │├────────┴───────┴───────────────┤│附註:(元以下4 捨5 入) ││一、依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3號裁判費諭知:第一審(除確定││ 部分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添豪股份有限公司負││ 擔25分之7 ,由趙川鴻負擔50分之1 ,餘由裕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 擔。 ││ ㈠訴訟費用由添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5分之7 ,為1,415,444 元。 ││ (計算式:5,055,156×7÷25=1,415,444) ││ ㈡訴訟費用由趙川鴻負擔50分之1 ,為101,103元。 ││ (計算式:5,055,156÷50=101,103) ││ ㈢小結:相對人2人合計負擔1,516,547元。 ││二、相對人2 人已預納訴訟費用為608,070 元。 ││ (計算式:51,396+556,674=608,070) ││三、兩造可互為請求之金額,經抵銷後,相對人2 人應向聲請人賠償908,││ 477元。 ││ (計算式:1,516,547-608,070=908,477) ││四、添豪股份有限公司與趙川鴻2 人間,彼此應負擔之比例為14:1 ,是││ 添豪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847,912 元。趙川鴻應賠償聲請人60││ ,565元。 ││ (計算式:908,477×14÷15=847,912。908,477÷15=60,565)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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