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3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365號
- 聲請人
- 劉柏吟
- 代理人
- 嚴佳宥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相對人
- 白湘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減輕扶養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4條、第63條亦有所載。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減輕扶養費用事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家非調字第1096號受理在案。然聲請人無資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以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