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聲字第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全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鍾政憲
- 即債務人
- 相對人
- 蕭金波(即黃素珍之繼承人)
- 即債權人
蕭安智(即黃素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徐炯芬」之記載,應更正為「徐烱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