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銘欣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銘津
上列上訴人銘欣技術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肆萬零肆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