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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2號

上訴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被上訴人
新北市○○○鄉○○○
法定代理人
黃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48,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6,5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2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