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2號
- 上訴人
-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程金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鄉○○○
- 法定代理人
- 黃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48,0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6,5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