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2號
- 聲請人
- 魏櫂良
上列聲請人請求債權人會議決議認可事件,固提出債權人會議紀錄為證,惟就民國106年11月16日債權人會議召集權人為何人以及召集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手續文件之部分,並未提出資料以為憑據。職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公司債券所有人通訊資料、上開債權人會議簽到表、債權人會議委託書、出席通知書、投票單及召集上開公司債債權人會議之手續文件(含召集權人、召集文件、開會通知、通知送達資料及議案與臨時動議提議單等文件)。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