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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42號

原告
金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宜昌
被告
法喜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文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3,929元,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4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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