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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8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告
張 鑄
被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652 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查原告為本院105 年度司執霄字第26460 號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其對於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3 月23日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所載債權人即被告受分配之金額不同意,請求將被告原可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41,553,337元(計算式:9,520,000+26,081,715+2,975,811+2,975,811=41,553,337 )縮減為12,163,337元,若依原告之主張變更系爭分配表,將致被告減少分配29,390,000元(計算式:41,553,337-12,163,337=29,390,000),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9,3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6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8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