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119 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119 號
- 上訴人
- 曾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9 號履行協議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陳明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珮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119 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9 號履行協議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陳明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珮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