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0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漢鴻
- 即原告
- 盧明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凰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1,6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