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皇家與帝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多賢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志豪
林俐伶
陳聰琳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149 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