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8號
- 上訴人
- 陳旅男
- 被上訴人
- 祭祀公業陳合和
- 法定代理人
- 陳劭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陳旅男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15,230元(見本院卷第407 至408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7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饒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