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96號
- 原告
- 傅俊龍
- 被告
- 古秋菊
- 被告
- 曾金蓮
- 被告
- 王淑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820元,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