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年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凱峰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廖照雄 謝建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計算式:1600(股)×1000(元╱股)=0000000 (元)】(見本院卷第 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