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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3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淑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江正雄

      江宏進

      江楊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107 年12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3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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