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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4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43號

上訴人
簡再生
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簡智偉
上訴人
劉簡碧珠
上訴人
簡嘉重
上訴人
盧靜仙
上訴人
盧諸嶺
上訴人
盧權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上訴人
盧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04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 萬3,11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 萬1,00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4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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