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97號
- 聲請人
- 蘇峰文
本件原告謝睿駿與被告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特此裁定。又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19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
已定於107年10月22日宣判,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