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13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楊瓊愛
蘇建三
蘇柏欣
上訴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5,382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13號
上訴人即
蘇建三
蘇柏欣
上訴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5,382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