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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13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楊瓊愛

      蘇建三

      蘇柏欣

上訴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5,382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13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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