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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0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滄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曾貴爵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2708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85萬4,78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4,0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08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