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85號
附帶上訴人 陳志民
附帶被上訴人 朱永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所為第一審終局判決而提起附帶上訴,惟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6,1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