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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85號

附帶上訴人  陳志民

附帶被上訴人 朱永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所為第一審終局判決而提起附帶上訴,惟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6,1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85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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