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秉綸
- 即被告
- 陳漢宗
- 即被告
- 陳財傳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玉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143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5,4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