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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8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被上訴人
即原告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項正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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