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德全立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洽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項正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參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