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0號
- 上訴人
- 羅勝財
- 訴訟代理人
- 張本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敏嘉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秋君
詹育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30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並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 萬6,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332 元,上訴人僅繳納2 萬7,339元,尚不足13萬5,993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