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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3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30號

上訴人
羅勝財
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敏嘉律師
被上訴人
陳秋君

      詹育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30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並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 萬6,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3,332 元,上訴人僅繳納2 萬7,339元,尚不足13萬5,993 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30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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