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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8號

所有權移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8號

原告
詹月廷
訴訟代理人
魯曼君
被告
趙文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

下同)3 萬0,700 元。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而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格經本院依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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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為848 萬8,877 元(計算式: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94,070元×

建物總面積90.24 平方公尺=8,488,87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5,051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

萬0,7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 萬4,3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部分                               │
├─────────┬─────┬───┬───────┬───────┤
│土地坐落     │ 地號  │ 地目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     │   │(平方公尺) │       │
├─────────┼─────┼───┼───────┼───────┤
│新北市土城區延和段│ 106   │   │ 122.12   │ 5分之1   │
└─────────┴─────┴───┴───────┴───────┘
┌───────────────────────────────────┐
│建物部分                               │
├───┬──────┬───────┬─────┬─────┬────┤
│建號 │建物門牌  │ 建物坐落  │建物層次、│附屬建物、│權利範圍│
│   │      │       │面積(平方│面積(平方│    │
│   │      │       │公尺)  │公尺)  │    │
├───┼──────┼───────┼─────┼─────┼────┤
│1066 │新北市土城區│新北市土城區延│三層:82 │陽台:8.24│ 全部 │
│   │金城路3 段14│和段106 地號 │     │     │    │
│   │9 巷4 弄1 號│       │     │     │    │
│   │3 樓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8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