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號

給付慰撫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號

上訴人
魏長華
被上訴人
林芳盛

      許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85號給付慰撫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慰撫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