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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宗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江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9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0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