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宗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9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0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