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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上訴人
謝文正
上訴人
謝文明
上訴人
廖月媛
上訴人
謝雅如
上訴人
謝智安
上訴人
謝易芝
上訴人
謝佳倫
上訴人
謝旻成
上訴人
謝欣彣
上訴人
周寶琴
上訴人
謝合益
上訴人
謝合勝
上訴人
謝合興
被上訴人
謝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66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0 萬7,4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3,6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6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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