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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給付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連士綱吳幸娥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告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張峯源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告
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為私法人,公司登記之設立地址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2樓,依上述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又依起訴書所載本件原告就本案部分請求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在案(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10352號),另原告部分請求係依據不當得利、侵權行為起訴,事實行為涉訟地均在「新店區碧潭」,宜由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進行審理,參以原告表示同意本案移轉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進行審理,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份在卷可稽,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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