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 上訴人
- 陳俊龍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
- 被上訴人
- 陳瑋勤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7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4,800 元(參拾參萬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