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 上訴人
- 陳秀卿
- 被上訴人
- 林麗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40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肆萬肆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409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肆萬肆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