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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3號

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郭杰彰

      陳炎生

      蕭麗琴

      陳銘鴻

      吳俊宏

      王俊仁

      張麗如

      彭瑞燕

      吳榮濤

      謝碧君

      楊銘峻

      葛茂豐

      鄭國良

      林連聖

      陳奕璇

      吳昭瑩

      周承宏

      許筱瑜

      賴欣怡

      陳志榕

      吳思穎

      張菊華

      王美霞

      謝朝勝

      李佳融

      黃怡君

      陳信銘

      林祐新

      周家妤(原名周春花)

      徐香凝

      臧俊芃

      張國賓

      陳家和

      劉謦儀

      何美惠

      李璧如

      陳德誠

      陳慧文

      許嘉祝

      喬瀚緯

      李幸蓁

      陳怡菁

      吳文智

      黃兆乾

      高芳嫺

      余昇樺

      謝宗霖

      石勝源

      顏根源

      張世南

      呂金星

      張英哲

      林家淇

      蕭雅鈴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443 號給付遲延利

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9,019 萬5,78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20 萬8,64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遲延利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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