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林秀美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天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天命
以上當事人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47號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632300元(2300元/㎡×8101㎡=18632300元),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264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