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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上訴人
黃語緹(原名黃奕函)
被上訴人
袁振恒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周依潔律師

      沈俊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53 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3,8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2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