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 原告
- 吳正鵬
- 被告
- 展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益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07 年8 月28日對原告寄存送達,而原告前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7 年8 月27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156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亦已於107 年9 月3 日對原告寄存送達,並經確定在案,此有送達證書及上開裁定等件附卷可憑,則原告自已明知其應依本院107 年8 月22日裁定繳納裁判費。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