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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58號

原告
吳正鵬
被告
展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益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07 年8 月28日對原告寄存送達,而原告前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7 年8 月27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156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亦已於107 年9 月3 日對原告寄存送達,並經確定在案,此有送達證書及上開裁定等件附卷可憑,則原告自已明知其應依本院107 年8 月22日裁定繳納裁判費。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梁馨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8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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